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国家档案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财政部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国家档案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