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