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