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