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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