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