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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