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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家计委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核实。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