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函件的形式,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目的和依据;

必要性和可行性;

主要制度和措施;

起草过程以及论证和听取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协调情况、合规性评估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经过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