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具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 文件结构体例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