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质检总局其他业务部门职责,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