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系统内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