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或者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