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七条 起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