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评估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司局负责起草,法规司负责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办公厅等部门按照职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统一协调、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以质检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质检总局内设司局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参照本办法管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