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