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