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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作出修改

(一) 删除第四条第三项。 (二) 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修改为“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 (三)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删除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 删除第十条第二项中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引用法条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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