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作出修改 (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十、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作出修改 (三)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删除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删除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和“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