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准产资格”。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准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