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九、 九、 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茧丝经营者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或者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条中的“审核”修改为“监督检查”。 (三) 将第六条修改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监督检查结论书。监督检查结论书的格式、内容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定… (四) 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督检查的内容,除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外,还包括: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 (六) 将第十一条中的“15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5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10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七)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八)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准产资格”。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