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茧丝经营者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或者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必须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接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修改为“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修改为“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