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