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