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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九、

九、 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八、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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