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三、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四、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
删去第四章。
六、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
八、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九、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
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重点项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历史数据和产品通报召回等信息进行风险评…
此外,《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