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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三、 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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