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三、 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