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三、 删去第三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