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六、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