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统一汇总的《申领表》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制作、发放: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批准的发证人员范围制作证件,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