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