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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或以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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