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