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