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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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