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健全法律法规,深化改革,标本兼治

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的建议,清理、废除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内容的有关价格、收费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国家计委将尽快研究提出《招标投标法》的各项配套法规,出台《国家计委关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抓紧制定和完善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修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省级计划、价格部门也要抓紧立法工作。

深化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推进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创造条件。保障经营者的依法自主定价权。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加强价格法律宣传和对经营者的教育,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遵守价格法律的自觉性和抵制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引导和发挥行业组织在价格自律方面的作用。加强整改,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计划、价格部门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脱钩,按照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