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