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