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和水利部对补偿方案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