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拟定人均补偿标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