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