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