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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3. 5. 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6年8月10日的药包材。
  4. 三、 原辅包登记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5. (十三)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十三)

5. 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6年8月10日的药包材。
三、 原辅包登记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 原料药标识为“A”的,表明原料药已通过审评审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用于办理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监管部门在药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标注原料药相关信息,可用于办理原料药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十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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