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检查、检验、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共享。需要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材生产企业、受托检验机构开展跨省(区、市)延伸检查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