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人和中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的供应商,以及受托检验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根据中药生产实际和特性,重点关注中药材等原料采购、处方工艺、生产投料、检验放行等环节,监督持有人和中药生产企业持续合法合规生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根据中药生产实际和特性,重点关注中药材等原料采购、处方工艺、生产投料、检验放行等环节,监督持有人和中药生产企业持续合法合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