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品种、剂型、管理类别等,结合既往检查、抽检、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风险情况,综合考虑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主动推进中药材GAP实施、生产智能化改造、全链条追溯等情况,对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划分风险等级,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