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提取车间,也可以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后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受托生产中成药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异地或者共用车间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异地或者共用车间的前处理、提取等生产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符合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