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药提取浸膏收率存在偏差的,持有人应当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基原、产地稳定基础上,优化中药提取工艺参数,确定提取浸膏及成品收率范围,在生产工艺规程中明确,并通过药品年度报告填报。超出收率范围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偏差调查,对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参照中药注册或者上市后变更管理及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验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提出补充申请或者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