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五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中药提取溶剂及用量应当符合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要求。溶剂用量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投料量重量比例折算。中药提取溶剂需要回收使用的,应当对回收溶剂进行质量研究,评估回收溶剂可能造成的交叉污染、药用物质残留等风险,确定回收次数,制定回收溶剂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确保回收溶剂符合再使用要求。回收的溶剂原则上不能用于其他品种。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