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在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以及日常监管中,强化药品委托双方企业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和检查情况,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薄弱的,必要时可进一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